2021年11月22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1〕837号)要求,正式印发《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在此特别分享专家解读文章,以供参考。
这次发布的《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是对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市场长期运行经验的总结和丰富,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长足发展,新规则的落地将极大提升省间市场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2017年8月18日,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市场试点正式启动,投运以来交易组织、调度执行、交易结算等各市场环节经受住了实际运行考验,市场活跃、运行平稳,实现了大范围源荷互补、挖掘了跨区输电潜力、发现了跨省区电力商品的时空价值。四年多来累计成交可再生能源电量超过250亿千瓦时,有效提升了新能源利用水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要求,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国家电网公司在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试点基础上,结合全网保安全、保平衡、促消纳的实际需求,组织研究编制了《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已于近日正式批复,这对于实现新型电力系统下的新能源消纳和电力保供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一、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主要特点
与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市场相比,省间现货市场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市场覆盖范围更大更广。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由跨区域省间交易扩展到所有省间交易,区域内各省可以进行跨省交易,进一步打开了省间壁垒。比如在新的省间市场机制下,重庆可通过省间市场购买四川水电。市场价格能充分调动买卖方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促进电力电量平衡,提升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是交易时序提前、频次增加,交易机制更为完善。为给市场成员提供更多的市场分析和竞争决策时间,规则将省间联络线预计划下发时间由D-1日上午提前至D-2日下午,D-1日中午前,完成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出清,有利于国网省三级调度高效开展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区域辅助服务市场和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同时,省间日内电力现货交易频次由跨区电力现货交易的5个时段增加至12个交易时段。提升日内交易频次后,可更好地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满足日内调整需求。此外,省间日内电力现货交易由跨区电力现货交易的“询价模式”改为“竞价模式”,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合理,有利于反映供需形势,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作用。
三是交易主体在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过程中角色转换更灵活。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设计了灵活的购售电交易角色转换机制,各省可根据省内电力供需情况,选择全天各时段的购、售电身份,但是同一时段内,不能既组织发电企业售电,又在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购电。这一机制符合对省间市场的当前定位,降低了省间省内两级市场协调的复杂度。
四是市场出清机制更加完善高效。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突出省间及部分省内关键输电通道影响,引入分区简化电网模型。采用考虑级联通道可用输电能力、网损和输电费的集中出清机制,市场出清中支持买卖方双侧报价,能够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基础上,促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五是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规范透明。信息透明是市场高效运作的基础,由于交易品种逐渐丰富、市场主体逐步多元化,市场主体对于市场运营透明度的诉求更高。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按照《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要求,明确了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等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提出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明确了信息保密和封存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运营的合规性。
六是鼓励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偏差调整。考虑到直流通道输送功率的平稳运行特性,为降低电网安全风险,新规则规定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结果原则上不跟随市场主体的实际发用电而变化。对于市场主体实际执行偏差,规则建议优先按照省内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解决。比如规则中明确对于送端现货省份发电企业,如果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数发电,少发电量可在省内电力现货市场中按照现货价格购买。
二、省间现货交易有效了发挥跨省跨区资源互济作用
近期煤价高涨情况下,煤电企业经营困难、发电意愿下降,影响煤电省间中长期交易达成,对于外购电省份保障省内优先购电、平衡电力供需造成一定影响。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为大电网跨省跨区资源互济提供了市场化手段。
省间现货交易基于各省电力平衡情况及市场主体申报价格意愿,按照市场化方式匹配购售电需求,统筹全网资源实现优化互济,将对全网保供电起到积极作用。对于送端省份,市场主体可将平衡后的富余电力在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中出售,中标收益可激励电厂采购优质煤,主动顶峰发电,加大外送电力。对于受端省份,在电力供需形势紧张情况下,部分省份愿以较高价格在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购电,争夺更多的省外富余电力,满足本省用电需求。
三、有关建议
随着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发布与实施,包含中长期、现货的完整省间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统一市场、两级运作”的市场框架初步形成。为充分发挥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作用,结合省级现货试点推广、新能源占比快速增长、用户绿电需求强烈等新形势,需重点把握省级电力现货市场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对于已试运行的现货试点,需深入分析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的变化及影响,着重在交易品种、定价机制、市场主体、交易周期、交易时序等衔接方面进行调整。对于即将试运行的现货试点,要在方案完善和规则编写过程中,充分纳入对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考虑,做好省间与省内市场的衔接。